中央对数字贸易提出两大发展目标,鼓励电商平台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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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辛圆

  11月28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从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强化组织保障等四方面提出18条具体举措。

  数字贸易是指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据订购与交付为主要特征的贸易。意见对数字贸易分阶段提出两大目标:到2029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45%以上;到2035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50%以上。

  在数字贸易细分领域方面, 《意见》明确, 要促进数字金融、在线教育、远程医疗、数字化交付的专业服务等数字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提升品牌和标准影响力。发展云外包、平台分包等服务外包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服务外包加快数字化转型。

  对于数字贸易经营主体,《意见》提出,鼓励电商平台、经营者、配套服务商等各类主体做大做强,加快打造品牌。 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影响力的数字贸易领军企业。积极培育外向度高、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中小型数字贸易企业。支持数字平台企业有序发展,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发挥积极作用。

  在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方面,《意见》提出,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电信、互联网、文化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鼓励外商扩大数字领域投资。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提高数字贸易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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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还提到, 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多双边和区域数字贸易相关规则制定,营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数字发展环境。积极推进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进程。参与应对经济数字化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探索建立税收利益分配更加合理、税收负担更加公平的数字贸易相关税收制度。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数字经济商事规则谈判。

  同时,推动建立数字领域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跨境结算、移动支付等领域国际合作,深化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与东盟国家、中亚国家、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等数字贸易合作。

  另外,《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数字贸易统计监测预警体系,适时发布数字贸易统计数据。支持与有关国际组织、重点国家及研究机构开展统计交流与合作。编制发布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和相关指数,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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