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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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布!

  来源:中国基金报

  中国基金报记者 忆山

  11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正式发布《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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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真实反映资产质量。《办法》主要完善了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对固收类资产采取五分法,对权益类和不动产类资产采取三分法,并明确了风险分类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该《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试行〈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4〕82号)同时废止。

  完善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今年8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曾发布《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从正式印发的《办法》来看,对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标准进行了完善。

  《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

  (一)真实性原则。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保险资产风险水平。

  (二)及时性原则。按照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履约能力以及保险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三)审慎性原则。风险分类应穿透识别保险资产,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四)独立性原则。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

  对固收类资产采取五分法

  《办法》对固定收益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档,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具体来看,正常类指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关注类指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次级类指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可疑类指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损失类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资产,或损失全部资产。

  对权益类和不动产类资产采取三分法

  《办法》对权益类和不动产类资产均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档,即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后两类合称不良资产。

  具体来看,正常类指资产价值波动处在正常范围,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资产会确定发生损失。次级类指由于市场风险等导致资产价值下降,即使采取措施,资产也将发生显著损失。损失类指由于市场风险等导致资产价值大幅下降,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资产将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办法》指出, 对股权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股权所指向企业的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管理人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对不动产金融产品的风险分类,也应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最终投向的不动产项目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管理人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对于基础资产为多个标的、难以穿透评估的,可按照预计损失率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明确管理及监督

  在风险分类管理上,《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健全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结构,明确委托投资情形的,应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初评并由保险公司审批的机制。此外,补充了相关人员能力要求、分类频次要求、分类结构向上调整的条件、审计要求等内容。

  《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办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且与《办法》的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提出,保险公司违反资产风险分类监管要求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与保险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

  (二)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意见和拟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三)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四)责令保险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缓释资产风险。

  《办法》还指出,保险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的,除前述监管措施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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