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意外身亡 “同桌的你”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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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河北法制报

  □ 李建永

饮酒后意外身亡  “同桌的你”是否担责-第1张图片-合肥慧帆商贸有限公司

  一男子帮好友修理暖气管后,应邀把酒言欢,酒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不幸发生意外身亡。家属将同饮者起诉至法院,向同饮者索赔。那么,同饮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日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饮酒而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刘磊(化名)应朋友张亮(化名)请求,前往其家中帮忙修理暖气管道。完工后,张亮夫妇邀刘磊在家中吃饭,并叫了赵宏(化名)一起来家中就餐,李娟(化名)和孙平(化名)中途加入宴席。直到次日凌晨,李娟和孙平先行离开前往KTV定好包房,并电话邀请张亮夫妇过去唱歌,张亮夫妇及赵宏邀请刘磊一同前往,并提议四人一起打车过去,劝阻刘磊不要骑电动车,但刘磊坚持要把电动车放回家再过去。之后,刘磊独自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剐蹭到便道路缘石,导致电动车受损自己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刘磊亲属将张亮夫妇等五人诉至桥西法院,要求五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4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磊与五被告之间系朋友聚会宴请,属于正常社交范围,刘磊饮酒系自愿行为,无证据证明五被告对刘磊进行了过量劝酒和故意灌酒的行为,五被告在饮酒过程中均不存在过错。刘磊未佩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且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其死亡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但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合理的提醒、劝阻、照顾义务,在刘磊饮酒后坚持骑电动车回家时,作为聚会组织者和全程参与者的张亮夫妇及赵宏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放任刘磊的行为,未尽到合理的提醒、劝阻、照顾义务,三人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李娟、孙平因先行离开,无法预判刘磊的后续行为,且邀请去KTV唱歌的行为,与刘磊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之间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二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亮夫妇及赵宏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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